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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的意思是不是,用中试批次生产的原料药·(原液)去制备临床试验用品?
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,GMP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里都没有看到对原料的特别要求。只是在附录里最后有一句:
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原料药参照本附录执行。那么临床用制剂的原料的生产自然也要满足该附录的要求:
附录已经给出了厂房、设备、人员等等方面的大致要求,在此不赘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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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内法规在此处并无强制禁止,但是,个人意见是不可以的,原由:1、API中试批次,并非是一个“持续稳定”的东西,或未得到“持续稳定证明”的东西,其各环节的参数及属性的“变异”(另一称谓叫波动)并未固化!2、临床试验用制剂,本身是一个“持续稳定”的东西,这是以“用户或患者为中心”的大原则所决定的,其使用的原料API,同时也必须不是中试批次或中试阶段的产品。3、当然,API存在那儿,不使用又说不过去,咋办?基于第1、2条,此中试批次的参数及属性的波动列表,要后补与工艺验证阶段的波动进行互证,(说服自己!),当落在工艺验证阶段的波动范围之内时,制剂样品可用于临床,当没有落在波动范围之人时,可能就需要再“说服自己”,至于是否去说服药监,此处不讨论(风险是自己承担的,万一在临床过程中又产生了偏差又怎么办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