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中国现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及NMPA 2019年第56号公告要求,针对新型辅料的CDE备案登记主体问题,核心分析如下:
一、辅料备案登记的法定主体必须是实际生产商
法规强制性要求
依据NMPA 2019年第5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:
“原辅包登记人按照登记资料技术要求在平台登记,获得登记号……药用辅料登记按照本公告附件1、附件2的资料要求进行登记。”
登记人定义:指对辅料生产工艺、质量和合规性负责的法律实体,必须为实际生产商,持有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(适用时)并具备完整生产能力
备案主体资质证明
境内辅料生产商登记需提交:
生产商营业执照
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(高风险辅料如明胶等强制要求)
工艺验证、质量研究等核心技术资料
制剂企业(委托方)不能替代生产商成为登记主体,因其不直接控制生产过程
二、委托生产模式下的合规操作路径
方案1:以受托生产商为登记主体(首选)
操作流程:
由实际生产的辅料工厂作为登记人,在CDE原辅包平台提交完整登记资料(含生产工艺、质量控制等)。
制剂企业(委托方)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中关联该辅料登记号
法律文件要求:
提供《委托生产协议》,明确委托关系及质量责任划分
受托方声明接受现场检查(如CDE要求延伸检查)
方案2:通过授权实现联合登记
若需体现制剂企业对辅料的知识产权:
受托生产商登记时,在证明性文件中附加技术授权书,声明该辅料技术由制剂企业开发,受托方仅负责生产
登记资料中标注技术来源方信息(如“本品由XX公司研发,授权YY公司生产”)
三、制剂企业的关键责任(不可豁免)
质量审计义务
制剂企业需对受托生产商进行现场审计,确保其符合《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
供应链管控
在制剂申报资料(CTD 3.2.P.4)中提交:
辅料委托生产协议
受托方审计报告
质量协议(明确标准、放行责任)
终身质量连带责任
若辅料质量问题导致制剂风险,制剂企业作为MAH承担首要责任
四、特殊场景处理建议
境外生产辅料
必须由境外生产商或其中国代理机构登记,提交当地GMP证书及公证文件
共用生产厂区
若同一集团内部分公司生产,登记人应为实际生产地址对应的法律实体
五、操作步骤与文件清单
步骤 | 责任方 | 输出文件 |
|---|---|---|
1. 签订委托协议 | 制剂企业 + 生产商 | 《技术转移协议》《质量协议》 |
2. 辅料登记提交 | 生产商 | CDE登记表 + 全套CTD格式资料 |
3. 关联审评 | 制剂企业 | 制剂注册申请中引用辅料登记号 |
4. 持续管理 | 双方 | 年度报告(工艺变更时同步更新登记) |
结论:
CDE辅料备案登记主体必须是实际生产商,制剂企业不可直接替代登记
委托方:主导技术开发并签订质量协议,在制剂申报中关联受托方的登记号;
受托方:作为登记人提交资料,接受监管检查并承担生产合规责任。
此模式符合NMPA“企业负责、行业自律、社会协同、政府监管、公众参与”的综合治理原则
登记主体原则上必须是辅料的实际生产企业(即被委托的辅料生产厂),法规来源如下:
这个问题之前有人问过(两个都是匿名,但应该不是同一个人吧),直接搬过来:药用辅料的申报主体必须是辅料生产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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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中国(CDE):需要是B公司。除非B公司是境外生产企业,指定A公司作为境内法人办理登记。
参见:《化学原料药、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第一章第四条)及其起草说明,为了明确原辅包登记管理责任,“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,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。”。
2. 美国(FDA):期望是B公司,但不是必须,A公司作为DMF holder也可以。
参见:Drug Master Files Guidance for Industry (draft) (III. E. 3节,Holder Not the Manufacturer):“In general, FDA expects the DMF holder to be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material covered by the DMF. If the DMF holder is not the manufacturer, the DMF should include a statement that the DMF holder assumes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manufacturing of the material covered by the DMF.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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