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内企业开发的改良B剂型(适应症2)若与原研药物A剂型(适应症1)存在剂型、工艺及剂量差异,可考虑按化药2类申报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需通过药学研究、非临床及临床试验数据充分证明B剂型在适应症2治疗中具有显著临床优势,如安全性提升或患者依从性改善;若B剂型为美国已上市的新剂型(如缓控释制剂),需阐明工艺差异不影响关键质量属性,且剂量调整需符合人种差异的科学依据;若美国B剂型未列入国内参比制剂目录,企业需提前与CDE沟通并提交参比制剂遴选资料;根据2020年44号文要求,若适应症2为境外已批准但国内未上市的新适应症,需按2.4类申报并补充相应临床数据;需特别注意的是若剂量差异仅源于工艺调整且无法证明临床优势,则可能被要求按3类申报,因此建议企业参考相关案例,在研发早期与CDE沟通以明确技术路径。
因为化药和生物药的分类不同,所以还需明确一下的,生物药已经有老师说过了,按照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,2类药物的定义:
2类: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。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,对其结构、剂型、处方工艺、给药途径、适应症等进行优化,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。
2.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,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,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(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),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、碱基或金属元素,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(如络合物、螯合物或包合物),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。
2.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(包括新的给药系统)、新处方工艺、新给药途径,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。
2.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,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。
2.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。
如果处方工艺不同,应该可以算为2.2类,但需明确说明你们的临床优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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