质量标准中是否必须定入残留溶剂的限度进行控制?
QAQC注册申报分析方法
原料药生产中,使用了第二类残留溶剂,如果连续三批检测残留溶剂的结果小于PDE的30%,是否必须定入放行的质量标准进行控制?


如果没有定入,CDE也批准的情况下。再换场地生产的时候,是否需要再重新连续检测三批?以证明去除干净。

2025-04-21 10:43 匿名     
3个回答

根据中国药典0861残留溶剂检测法及ICH Q3C(R9),二类残留溶剂需要在质量标准中进行控制(可结合ICH和药典中具体品种标准),仅当溶剂在工艺中未使用或通过验证的工艺能完全去除(如最后一步未使用且前步骤残留经多批次数据证明稳定低于检测限),可不定入标准。这里仅连续三批检测数据可能不被接受,需要提供更多批次。

2025-04-23 16:43 Jyolo     

对于国内注册,根据《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技术指导》,建议工艺过程中的二类溶剂都列入放行质量标准;

对于国际注册,更关注化学合成最后一步和精制过程中用到的溶剂,根据API中的残留情况,选择定或者不订入放行质量标准

更换场地,需要看下这个变更的类型,如果生产工艺,批量,生产设备均是一致的,进行二者生产的API质量对比就行;但是检测或者不检测,不一定说标准中有或者没有,要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

2025-04-23 15:34 Cora     

1)需要考虑一下是原料合成路线中前面还是后面使用的,如果是前面使用,要论述到后面能清除,如果是后面使用,没检测出来也要定入质量标准的;而且用的二类溶剂了,通常需制定标准;
2)换场地后,那需要证明杂质谱一致的,不仅是证明去除干净,如果杂质谱不一致就算工艺上重大变更了
个人见解,仅供参考

2025-04-22 10:17 橙子酸o