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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家药监局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(试行)》(2021年第8号)及CDE《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(试行)》2024年第27号问答要求,制剂企业在新增原料药起始物料供应商时,需从质量一致性、制剂影响验证及变更合规性三方面系统评估。
需对比新旧供应商起始物料的合成路线、杂质谱及关键理化性质(如晶型、粒度),确保合成路线差异不引入新溶剂(符合ICH Q3C)或基因毒性杂质(ICH M7),且新增杂质不超过ICH Q3A鉴定阈值(0.10%),无机杂质符合ICH Q3D要求。若新供应商原料药粒度差异较大但制剂工艺可调整至原标准范围,则视为一致。
需验证变更对制剂质量的影响,包括在4种介质中对比溶出曲线( BCS II/IV 类制剂需关注f2值,若<50则需BE研究或ICH M9豁免依据),完成3批商业化工艺验证(关注混合均匀性、含量均匀度),并提供加速及长期稳定性数据(至少3个月)。
需根据变更风险分类申报:质量一致的供应商新增属微小变更(年报报告),杂质谱变化但制剂质量一致属中等变更(备案),溶出/稳定性差异属重大变更(补充申请+BE研究),同时需完成供应商审计(含生产许可证、GMP证明及变更追溯)并签订质量协议。特殊情形如原料药未登记时,需随制剂补充申请同步提交变更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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