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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记备案产品有效期有几个节点,登记备案资料提交,登记备案信息公示,备案完成后30日,登记备案系统中显示变更办结。
首先早于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前的品种,应该不可按照新效期执行。
登记备案已经公示,系统中未变更办结,看具体情况,安徽省关于上市后备案的问答中有提到过“根据国家局和省局有关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,对于备案申请,省局自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予以公示,并规定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,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(现场检查、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),因此存在已被公示的备案因未通过审查而被取消的情况。持有人应当充分发挥主体责任,对已公示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,决定实施的时间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
不过针对于有效期备案相对应属于风险较小,公示期后执行应该可行。
不过我司近期药品再注册时,市局也过问了是否在系统中提示办结,对于未办结的品种,在再注册过程中建议我们是按照有效期变更前提交的。所以具体执行看厂家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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