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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GB 18279-2023《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、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》:11.产品的灭菌放行
11.1 特定灭菌装载灭菌过程合格的准则应形成文件。这些准则应包括:
a) 确定常规处理的过程记录数据符合灭菌过程规范要求;
b) 确定全部生物指示物的测试无微生物生长(若采用)。
注:产品进入销售渠道前,装载的灭菌放行可能对其他试验(如环氧乙烷残留量、内毒素、物理试验等)的结果做出要求。
11.2 如果过程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要求,应调查原因;如果设备需要维修或变更,再次使用该灭菌过程前应进行必要的鉴定。
11.3 若11.1规定的一条或多条合格准则未满足,则认为产品不合格,并进行处理。如果有阳性的生物指示物出现,产品的无菌检查不能作为产品放行的依据。应按文件化的程序来处置不合格。
注:见YY/T0287—2017的适用条款。
11.4 如果在确认研究中使用了可销售产品,应在开始确认活动前,生成销售品的放行要求。
注:在放行前评估重复暴露于确认/灭菌过程对产品和包装功能、以及环氧乙烷残留量和/或反应产物的影响。
如果在微生物性能鉴定研究中使用了可销售产品,应建立程序以保证产品经过了一个全周期灭菌过程,并应在放行到市场之前,对正式评审是否可接收。附录E规定了单批放行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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