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除品种项下另有规定外,按判定法 1 对结果进行判定。
判定法 1 除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,可判为符合规定:
(1)6 片(粒)中,每片(粒)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按标示量计算,均未超出规定范围;
(2)6 片(粒)中,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,如有 1~2 片(粒)超出规定范围,但未超出规定范围的 10%,且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平均溶出量未超出规定范围;
( 3 ) 6 片 ( 粒 ) 中,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,如有 1 ~ 2 片 ( 粒 ) 超出规定范 围,其中仅有 1 片 ( 粒 ) 超出规定范围的 10% ,但未超出规定范围的 20% ,且其平 均溶出量未超出规定范围,应 另取 6 片 ( 粒 ) 复试;初、复试的 12 片 ( 粒 ) 中,在每 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,如有 1 ~ 3 片 ( 粒 ) 超出规定范围,其中仅有 1 片 ( 粒 ) 超出 规定范围的 10% ,但未超出规定范围的 20% ,且其平均溶出量未超出规定范围。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超出规定范围的 10% 、 20% 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 (%) ,其中超出规定范围 10% 是指: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不低于低限的 - 10% , 或不超过高限的+ 10% ;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应包括最终时间测得的溶出 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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